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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務中介機構的根本區別在于,勞務派遣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形成勞動關系,而勞務中介機構主要是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勞務信息服務,并收取一定的勞務中介費用。勞動者與勞務中介機構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存在勞動關系,只存在一般的民事關系,其相互間的關系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保護。勞務中介機構只承擔民法上的法律責任,不會被要求替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支付工資。派遣單位就是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用人單位的全部責任;
第二,實務中對勞務派遣和勞務中介機構進行認定時,如果勞動者與單位簽訂有勞動合同,通過勞動合同內容一般就可以確定雙方關系的性質。但是如果勞動者未與任何一方簽訂有書面合同,一般情況下,應當認定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但是,如果勞動者工資由勞務中介機構發放而勞動者對此未提出異議,同時查明勞務中介機構與用工單位確實存在勞務派遣口頭協議或書面協議,而且勞務中介機構亦是有開展勞務派遣業務資格的,可確認為勞務派遣,認定勞動者與勞務中介機構形成勞動關系。
從以上兩點區分希望能夠更好的幫助到企業選擇勞務派遣單位。